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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型材经销商需要掌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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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型材经销商需要掌握的知识
关闭窗口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15-11-26 13:00】
1.2.1 明白铝合金型材的定义及分类

  《GB 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条文释义》中明确说明“铝合金型材是指铝合金材料通过一定的压力加工方法和热处理制得的具有一定形状和力学性能的型材,如这种铝合金型材专为建筑行业应用的,则叫铝合金建筑型材”。铝合金型材因用途不同而种类繁多,凡不是专为建筑行业应用的铝合金型材,并不需要执行GB 5237系列标准。也就不受最小壁厚的限制(非建筑用的铝合金型材产品合格证上如果标注执行GB 5237的除外)。

  1.2.2 熟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熟悉区分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质量责任,知道所销售产品的基本用途﹑类别﹑标准及注意事项。在某地市场监督抽查过程中,铝合金建筑型材的经销商对执法人员解释:“已将产品的厚度明确告诉顾客,不能算以次充好”,实际上,因为GB 5237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只要你明确承认销售的是铝合金建筑型材,就必须执行GB 5237系列标准。质量监督抽查是相关行政部门例行工作, 企业、经销商应积极配合,正确对待!质检总局令第133号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1.2.3 利用合法途径处理质量监督抽查

  对于铝合金型材而言,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厂家﹑建筑工地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二者的执法行动通常由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协助共同执行。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样单”上填写的产品名称﹑技术要求﹑检测标准等有问题,应第一时间向生产企业咨询,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妥善处理。

  一旦检验报告出具后,将难以采取处理措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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